给付彩礼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结婚这一目的未达成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程某与韩某于2022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双方家庭沟通结婚事宜,韩某要求程某给付彩礼钱8万余元以及亲戚篮钱数千元,另外,程某还为韩某购买了“四金”(金项链1条、金手镯1个、金手链1串、金戒指1枚)。之后二人在程某老家举办订婚酒,程某母亲给付给韩某认亲红包1万元。双方订婚后因性格不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后程某多次要求韩某退还彩礼、红包及首饰等,韩某不愿意,程某遂诉讼至祁门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程某为了与韩某缔结婚姻,给付其彩礼钱、红包及首饰,但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判决韩某如数返还。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思想观念的变迁,彩礼逐渐偏离了“礼”的初衷而向“财”的方向倾斜,不仅成为了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还导致了不良的社会风气。近年来,中央大力整治高额彩礼问题,稳步推进移风易俗和精神文明建设,已有显著成效。生活中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