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

作者:李杉杉、凌丽娟  发布时间:2024-07-12 11:10:30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发展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犯罪今年以来,祁门县人民法院共受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16件22人,审结14件20人

为进一步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实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选取2起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予以发布,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识骗防骗能力。

一、文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3年4月,被告人文某经人介绍认识严某(已判刑),严某称可以通过使用银行卡走流水的形式帮助文某办理黑户贷款。文某为办贷款提供本人两张银行卡,经核查,异常流水资金共计12.5万元,均系他人被诈骗款。文某帮助他人取出被诈骗款12.4万元,非法获利1500元。祁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账户并协助取现转移赃款,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杨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3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网上找工作时添加了一陌生人的微信,对方约其携带银行卡到合肥见面,并承诺使用其银行卡会支付相应的好处费。2024年1月3日上午,杨某按照对方约定携带银行卡来到合肥,双方见面后,杨某按照对方要求将其手机及名下一张银行卡交由对方两男子操作,大约5、6个小时后,对方将手机及银行卡归还杨某,并支付2700元作为此次提供银行卡使用的好处费。

经查,被告人杨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异常进账流水资金达47万余元,其中含有6起涉诈案件资金共计18万余元。祁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手机及银行卡账户为他人犯罪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部分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被“低成本、高收入”“赚钱快”等话术欺骗、引诱,卷入“帮信罪”“掩隐罪”漩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切记保护好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切勿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警惕诈骗新手法,不为蝇头小利所诱惑,不被犯罪话术所欺骗,不做电信网络诈骗工具人。

下一步,祁门县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协调机制会议要求,聚焦审判职能,强化政治担当、严格落实责任,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努力遏制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案件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