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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无证驾驶酿车祸,谁来担责
作者:黄汪滢  发布时间:2024-04-02 11:21:27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街头巷尾经常可以看到不少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摩托车穿梭其中。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驾驶电动车、摩托车?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轻便摩托车致行人伤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1月25日, 14岁的小华(化名)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省道上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胡某发生碰擦,致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小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且其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轻便摩托车加装雨棚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胡某不按规定横过道路,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住院治疗91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伤情经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华及其父母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庭审时,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的过错问题、赔偿责任比例,以及赔偿项目及金额是否合法合理,为此,双方争论不休。为缓解双方情绪,承办法官耐心向小华的父母释法明理小华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华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小华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后,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向,承办法官遂多次通过电话、微信了解双方意愿,并提出具体调解方案。最终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小华的父母场支付了全部款项

法官说法:小华未取得驾驶证上道路行驶,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驾驶技术欠缺,遇到突发状况,处理能力有限,容易引发事故。家长作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加强对车辆的管控,杜绝未成年人违法驾驶,从源头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教育、监督未成年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摩托车驾驶证应当年满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责任编辑:汪希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