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纠纷从上午9点一直处理到下午5点多,多亏了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十分感谢!”近日,祁门县法院通过一次细致调解,助两家企业脱困,化解三起电梯纠纷,这是如何做到的,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2019年至2021年期间,A电梯公司与B置业公司先后签订了《某小区一期项目电梯采购合同》《某小区二期项目电梯采购合同》及两份《某小区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四份合同共涉20台电梯的采购及安装,因电梯设备安装及验收条件等问题,A电梯公司延迟交付、安装电梯,B置业公司因此一直未结清货款及安装费,双方均认为系对方违约导致。因四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标的、电梯型号等均不同,A电梯公司根据“一案一诉”的原则,遂向祁门县法院提起三个诉讼,起诉标的额共计17万余元。
该系列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案卷,鉴于三起案件的原、被告均相同,遂决定三起案件一并处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在外地,为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将三起案件开庭时间调整为同一天。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围绕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的认定争论不休。为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趁热打铁,以解决企业实际困难为出发点,本着互谅互利的原则,即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与被告析法说理,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案件的举证责任及诉讼风险等角度告知其拒不付款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与原告悉心沟通,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违约,希望其考虑被告目前经营状况,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并约定若被告未按期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原标的额支付货款。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就三起电梯纠纷一并达成调解,由B置业公司于3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余款。
此次三起纠纷一并化解是祁门县法院在落实司法领域“当事人一件事”改革中的生动实践。下一步,祁门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集约化解纠纷”、“小案不小办”理念,努力把矛盾化解在源头,持续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为祁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