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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刑”不“刑”?
作者:娄文琪 李杉杉  发布时间:2024-04-02 11:00:02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偷偷采点矿,不至于坐牢?事后追悔莫及,为时已晚!近年来,非法采矿行为时有发生,虽然经过整治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人无视法律,心存侥幸。祁门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五年内审结3起非法采矿罪案件,为守护好绿水青山、维护好环境资源安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祁门县某公司、刘某某越界采矿案:祁门县某公司于2015至2016年期间,在非法占用的部分林地上违反矿业资源法的规定,超越批准范围开采建筑用石料矿,根据鉴定其越界开采量为2.6万吨。因该单位同时触犯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非法采矿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祁门县法院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该单位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十八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三十三万八千元,并责令被告单位补植造林修复生态环境。

王某等人无证采矿案: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倪某某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某河道内开采河砂,并将非法采得的7000余立方米河砂以18元/立方米的价格销售给祁门县某石料厂,销赃数额共计131000元,非法获利16000余元。祁门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倪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八万零一百五十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万零八百四十五元,并判处被告人王某、倪某某赔偿河道平整修复费用四千六百九十元。

陈某某无证采矿案:2020年10月至2022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其砂场工人操作挖掘机对某自留地山场进行采石作业,并擅自处置销售3万多立方米石料,得款110.8万元。祁门县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一十八万八千元,并责令陈某某对山场进行恢复治理。

法官提醒: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或者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非法采矿,不仅侵害了生态环境,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需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或者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民事责任。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建设生态文明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守护绿水青山人人有责、人人可为。

微普法

一、什么是非法采矿?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二、违法开采类有哪几种?

(一)无证采矿

无证采矿主要包括: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

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

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

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

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二)越界采矿

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破坏性采矿

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三、违法开采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汪希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