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道路施工区域也在不断扩大,因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12日,汪某骑电动自行车碰撞到修路放置在路面上的井盖,造成汪某受伤及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交管大队到现场查实后出具事故证明,证明汪某摔倒路段为安徽某公司施工路段,事故现场有一井盖放置在路面上,井盖下垫着砖头导致井盖高于路面,安徽某公司未在井盖附近放置警戒标志,也无人看守。安徽某公司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汪某因与安徽某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无果,遂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道路上挖掘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汪某在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施工路段时,碰撞到施工修路放置在路面上的井盖摔倒,施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施工路段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汪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安徽某公司的责任。因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最终祁门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汪某10多万元。
法官提醒:
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道路施工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如何更好地保障施工安全、道路安全、通行安全是每一个施工单位和行人共同的义务。施工方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注重排查安全隐患。此外,市民们也要增强安全意识,不要随意进入正在施工的场地或在施工场所附近逗留,若一旦不幸受伤,不要惊慌失措,要及时报警并向身边群众求助,同时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等关键性证据,为今后有效维权提供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