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月24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家长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和义务。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婚后王某随陈某一同外出打工,后因生育小陈而返回了老家。在小陈满一周岁时,双方便再次一起外出打工。然而在打工期间,陈某却身患精神疾病,与王某争吵不休,因此,双方又再次返回家中,对陈某进行治疗。此后,王某为了家庭再次外出打工挣钱,双方极少联系,感情也因此急剧下降,分居至今。因此,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原告王某因在外务工,并不时常回家照顾孩子小陈的学习生活,而陈某也因精神疾病无法看顾孩子,孩子的学习生活均由爷爷奶奶在照顾。承办法官针对家庭教育缺位问题,对原告王某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王某虽然常年在外务工,但对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教育不可缺失,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承办法官希望原告王某能积极主动承担起对孩子小陈的教育责任,引导小陈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对此,王某表示今后将积极加强对孩子小陈的家庭教育,不缺席小陈人生道路上每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