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周某辉、邱某云涉嫌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被告人周某辉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邱某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次庭审联合黄山市人民银行组织祁门县相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近30人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辉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共计收取毒资8万余元,贩卖毒品“K粉”共计89.7克;被告人邱某云作为周某辉妻子,两次帮助周某辉将毒品交给购买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又查明,2021年5月周某辉微信收取2000元毒资后于当日将其中的1900元转移到其妻子邱某云微信账户中,供邱某云日常生活使用,涉嫌洗钱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辉、邱某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辉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身边人要求帮忙银行转账的情况比较常见,若明知转账款项来源“不正当”而仍提供协助,则可能涉嫌洗钱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仅贩毒、吸毒是法律所禁止的,“自洗钱”也同样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幸福生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官在此告诫:制造、运输、贩卖毒品、“自洗钱”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