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棚维修起纠纷,法官调解纾民困
作者:汪一敏 叶媛  发布时间:2023-03-01 09:06:17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法官,我那个调解案件付款时限到了,麻烦你们将原告张某某的收款码发给我,我转钱给他”。

 “维修款收到了,太麻烦你们了”。

 “终于把这件事了了,感谢你们提供方便”。

 2月27日,一起雨棚承揽合同纠纷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被告王某某是一个常年多地奔跑从事上门安装雨棚生意的手艺人,原告张大爷是一个纯朴善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2020年1月,张大爷家正在翻盖房屋,恰好遇上了走南闯北会做雨棚的王某某,双方一拍即合,张大爷和王某某当即签署了协议书,约定“雨棚120元/平方,按瓦片计算,免费维修五年,瓦保质量20年”,王某某在一天之内就将雨棚安装完毕,张大爷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王某某20000元。但好景不长,雨棚在风雨的侵蚀下,变得破烂不堪,出现漏雨损坏墙壁等一系列问题,张大爷为此找到了王某某,要求其来保修,但两人协商不成,各抒己见。为此,张大爷2月14日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阅卷后,立即与张大爷取得联系,于次日在调解室接待了张大爷,并当场电话联系王某某,告知其安装的雨棚还在质保期,应当进行维修,王某某表示协议书落款日期是2002年,早就过了质保期,承办法官立即指出张大爷已经补充提交证据,该补充证据能体现出转款时间为2020年1月1日,王某某的抗辩不成立等。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说理之下,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自知理亏的王某某同意于2月28日前微信转账支付张大爷雨棚维修费4000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祁门县法院将持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严格落实2月16日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注重依法办案的同时,更注重案结事了,做到把人民群众的忧心事、烦心事当做自己的家里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责任编辑:汪希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