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个人借贷用于工程资金周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祁门县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得以成功化解。
2018年1月26日,被告金某斌、程某夫妻俩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与祁门某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循环借款额度为400万元,有效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至2021年1月31日。为此,被告金某斌请被告金某虹、汪某某等四人为其借贷担保。被告金某虹、汪某某等四人如约与祁门某银行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以名下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且办理了抵押登记。起初,金某斌、程某能如约还款。2020年4月,被告金某斌、程某以支付材料款以及工程经营周转为由再次向祁门某银行申请借款340万元。案款发放后,两被告偿付了部分利息,但在还款约定期限到达之日仍尚欠本息400余万元,经多次上门和电话催收无果后,该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涉及当事人较多,遂积极通过“背对背”“面对面”等多种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金某斌、程某目前资金周转困难,法官立即与银行联系,经过多次耐心调解,祁门某银行同意延缓还款期限,双方遂达成一致意见,金某斌、程某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金某虹、汪某某等四人以其名下抵押房产在各自最高额抵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