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吸毒、容留吸毒、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多次被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入狱服刑,即便如此,朱某某仍不思悔改,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月15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因经济拮据萌生贩卖毒品想法。朱某某通过微信与之前贩毒上线“小陈”取得联系后从其马仔处花100元购买了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19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与吸毒人员黄某在祁门县某公司旁的弄子二楼楼梯口进行交易,黄某支付500元现金从朱某某处购得0.5克冰毒。黄某购得冰毒后来到屯溪区某宾馆,将冰毒提供给樊某等人吸食。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退出非法获利4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和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毒品侵害身体、祸害家庭、危害社会,百害无一利,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自觉远离毒品,不吸食、不买卖,珍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