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由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祁门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
2022年7月11日,曹某驾驶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滨江路金瓯徽府路段时撞到由江边往金瓯徽府小区方向的行人许某,造成许某死亡。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许某家人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分别判决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赔付许某家人各项损失101464.07元以及曹某赔付许某家人各项损失222249.5元。判决生效后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迟迟未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但黄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未主动给付。2月2日,黄山法院新春集中执行攻坚第一战打响,祁门县法院执行法官在掌握郑某行动轨迹后于当日对郑某展开执行,在郑某所住小区内将其拘传至当地法院。
在拘传期间,郑某态度十分强硬,拒绝承认已生效的判决文书,找理由、找借口逃避自身责任,并表示一分钱都不会支付。为维护司法权威,执行法官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核酸检测、常规体检后,送交拘留所执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