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汪某当场给付赔偿款37000元。
2021年7月,汪某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致两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后林某发现本人骨折后再报案,但现场痕迹已灭失,又无监控视频,双方对事故发生的陈述不一致,导致该起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责任无法判定,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汪某遂于2022年10月19日诉至祁门县法院。
案件受理后,诉前调解员迅速与双方取得联系,并召集双方前来调解。调解过程中,因该案的交通事故责任未划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首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诉前调解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汪某、林某释法明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经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