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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两男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获刑罚
作者:汪莹  发布时间:2023-01-20 09:29:29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汪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三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被告人陶某某驾车带着被告人汪某某,从闪里镇出发到祁门县金字牌镇项村组抓捕石鸡(棘胸蛙)。当天傍晚陶某某、汪某某到达项村组的河道,二人等到天黑便开始采用头灯照射的方法进行抓捕石鸡(棘胸蛙)。二人从晚上约7点半开始一直狩猎到夜里11点左右,共抓捕棘胸蛙47只。次日凌晨二人驾车返回途经金字牌派出所时被民警查获。10月23日,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次涉案动物为47只棘胸蛙。棘胸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又查明,同年7月至8月,被告人汪某某在闪里镇港上村河道内采用头灯照射的方法抓捕石鸡(棘胸蛙)共计1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予以惩处。根据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告规定:两栖、爬行类动物每年狩猎期为8月15日至9月30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禁止夜间照明狩猎。请广大市民以案为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汪希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