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减轻驾驶员章某20%的赔偿责任。
陈某与章某系朋友,2021年9月30日,陈某在章某家吃过晚饭后,免费搭乘章某的“顺风车”从浙江省杭州市出发至安庆市太湖县。10月1日凌晨3点18分,当车辆行驶至黄浮高速73公里800米时,因追尾其他车辆造成车上乘客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经医院诊断为L3椎体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约4万元,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向祁门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章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陈述可以认定章某搭载陈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自行承担油费与过境费,属于无偿搭乘,符合“好意同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符合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遂酌定减轻章某20%的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良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民法典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为善意供乘人减轻责任。不要让“好意同乘”好事变坏事。同时作为驾驶人员始终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