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被告人赵某先后两次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未上锁的轿车内财物,共计盗取现金人民币8000元。后被告人赵某将盗取的现金与其个人钱财混合存入某银行账户。又查明,被告人赵某曾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切记下车后关闭车门车窗,离车前确定车辆是否上锁,车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不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车内财物被盗,应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