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皖1024民初267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祁门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方家润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方家润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6960.8元至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账户。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
联系人:江国华法官 祁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联系电话:4526105
联系地址:祁门县新兴路514号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