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受贿罪案,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四千三百一十二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某在安徽省科学技术馆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或与科技馆有业务往来的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97.5012万元,其中既遂24.4312万元,未遂73.07万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的亲属于案件庭审之前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73.07万元受贿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清全部赃款,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如上判决。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