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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115号之一
  发布时间:2021-04-19 20:32:43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申请执行人:章卫国,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张敏敏,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胡美丽,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卫国与被执行人张敏敏、胡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024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天洋


 
责任编辑:沈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