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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电瓶车,交通安全隐患却不小
作者:倪璇  发布时间:2020-08-19 09:53:38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电动自行车普及以来,其轻便小巧,成本低得到大众喜爱,我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但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众多的交通安全隐患。2020年以来,祁门县人民法院受理7起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其中就有6起是关于电动自行车现以三起案件为例向大家讲述安全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重要性。

事故一

2018年11月10日,在我县山水名门小区,方某某骑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从小区出来后右拐弯时,与直行的查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查某某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遗留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伤残十级。该事故经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1)被告骑非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的行为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原告骑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故认定被告主责,原告次责。该案现已判决,其中查某某的各项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多由于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认定由方某某按照70%比例承担,即9万多而查某某因自身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方某某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二

2019年11月2日,被告张某某骑电瓶车逆向行驶,与对向原告胡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胡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初次鉴定,胡某某左肩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伤残十级。由于被告逆向行驶,经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本起事故全责。该案目前仍在审理中,虽未判决,但被告逆向行驶,违反交规,给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事故三

2019年5月11日,未成年人朱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放学回家途中,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汪某某发生追尾事故。根据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及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右行驶之规定,认定朱某某全责。汪某某经鉴定,L1椎体骨折,评定为伤残十级。

 学生群体的上下学出行是城市交通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年代都有自己的特色,从步行到两轮自行车,到如今大多使用电动自行车上下学。但电动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并不安全,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不足以应对一些突发情况存在安全隐患

除违规在机动车道上行驶、逆向行驶、不满16岁驾驶机动车、违规载物、转弯未让直行,左转未伸手示意、闯红灯、骑行期间玩手机、酒驾等都是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承担责任的问责事由

驾驶电动自行车虽出行方便,但隐患不小。如今电动自行车普及,发生事故案件时有发生,大家往往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电动自行车机动车相比,事故概率小,擦擦碰碰并无大碍。更有家长为子女上下学方便,购置电动自行车。但从事故纠纷中赔偿角度分析,机动车投保,由保险公司理赔,而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后,若不曾投保,需当事人赔付。

    希望大家能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骑行,遇有特殊天气或特殊道路环境时,减速慢性,互相避让,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摩擦,共同营造我县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

 
责任编辑:程海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