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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注销登记,起诉被驳回
作者:汪一敏  发布时间:2020-08-04 17:03:27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因被起诉B公司已经注销登记,散失了诉讼主体资格,遂依法驳回原告A公司的起诉。

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间签订《某某景区经营开发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同签订之日A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支付2000000元给B公司,上述协议签订后, A公司向B公司支付1260000元。A公司认为按协议约定,该项目未能开工建设,协议最终未能生效, B公司应当返还因之而取得的全部款项。同时,A公司就旅游开发一期工程项目代B公司向某水电勘测设计院支付了100000元测绘工程费,但B公司迟迟未返还给A公司,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祁门县某开发公司立即返还136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B公司已于2020年6月12日经核准注销登记,B公司已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遂A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依法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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