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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发布时间:2017-04-28 14:20:52 打印 字号: | | 阅读次数: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责任编辑:程海卫